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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证监局对芜湖歌斐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

发表于 : 2023年12月16日

   近期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就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芜湖歌斐”、“公司”)相关问题对芜湖歌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首先感谢安徽证监局指出芜湖歌斐工作的不足 ,我们持续重视基金合规运作及投资人权益保障,同时我们就《决定》中提及的相关情形说明如下 :

《决定》提及的事项主要为歌斐某一支母基金定期报告(监管格式)未及时更新项目信息及资产科目划分原因导致的信息披露(简称“信披”)问题,投资中使用特殊目的载体(简称“SPV”)未做风险揭示,以及歌斐内部SPV协议未及时展期 、未注明签署时间,相关事项均已完成整改 ,不涉及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情形。该母基金投资运作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约定,底层投资标的均已在定期报告(存续版本)对投资人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形如下:

《决定》中提及“部分产品年度报告披露的投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是指该母基金定期报告(监管格式)中一个项目因发生后续轮融资致基金持股比例下降,但未及时更新基金在项目中股比信息 ;该母基金中为实现股权投资至最终标的而搭建的两笔可转债投资归入“其他资产”科目、未能展示在报告中 ,一个股权投资项目中该母基金对SPV投资款分三笔划付但合并一笔披露且披露时间为合并记账时间。该等可转债及SPV投资均系为实现对最终标的股权投资而搭建的投资结构,该母基金对外投资的最终标的信息均在投资人定期报告(存续版本)中向上层歌斐子基金投资人进行了准确披露。就定期报告(监管格式)做账逻辑问题,公司已与外包机构沟通确定该母基金定期报告(监管格式)做账调整方案并已按照调整后逻辑更正了往期信息。

《决定》中提及“未向投资者披露特殊目的载体相关的投资架构并揭示风险”是指该母基金及其上层子基金未在风险揭示书中披露通过SPV投向底层标的的投资架构及相关风险。该母基金及部分上层子基金备案时间早于基金业协会2019年版备案须知生效时间。该母基金及其上层子基金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式、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开展股权投资,相关投资架构均签订有效协议明确约定权利义务,SPV投资工具的使用不影响基金财产权益 。就《决定》提及的相关结构风险揭示事项 ,公司拟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存续版本)对投资人披露。

《决定》中提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是指歌斐某员工基金信披未以邮件或合同约定方式留痕披露记录 。该员工基金信披主要通过内部沟通及微信等方式传递,目前已就历史信披文件严格按基金合同约定方式信披至相关员工 。

《决定》中提及“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可转债投资时未恪尽职守 、充分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是指该母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至歌斐管理的SPV后以股权方式最终投资至底层项目时 ,其中一份可转债协议未及时书面延期、一份可转债协议未注明签署时间 ,目前已补全相关书面展期协议及协议签署时间 。

《决定》中提及的可转债投资实质是该基金为了实现对项目的股权投资而搭建的投资架构,与市场化可转债投资至底层标的不同。芜湖歌斐该母基金最终投资至底层项目的方式均为股权投资且已工商确权,SPV不收取任何费用 ,即“可转债”投资至歌斐SPV不涉及多层收费等损害投资人利益行为。

芜湖歌斐对《决定》中提及的不足立即进行整改,继续提升基金信披准确性及运作合规性,持续维护投资人利益并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

感谢各位投资人理解和支持  !

 

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 、传单、手机短信 、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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